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 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 关手续者;(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 申报数额者;(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 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 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 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
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 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 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设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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