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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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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并与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进行仪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 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前款规定的禁区和限制区,依照国家规定划定。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第八十条 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飞行安全所必需的;
(二)执行救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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