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六、确保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永久地址
本组织的永久地址应由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所设立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临时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确定。本组织的地址经理事会决议可以暂迁他处。
第四十六条 大会第一届会议
大会第一届会议应由上述临时组织的临时理事会在本公约生效后立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临时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法律能力
本组织在缔约各国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法律能力。凡与有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时,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
第八章 大 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会议和表决
一、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任何十个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二、所有缔约国在大会会议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权,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的表决权,缔约各国代表可由技术顾问协助,顾问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三、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
第四十九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为:
一、在每次会议上选举大会主席和其他职员;
二、按照第九章的规定,选举参加理事会的缔约国;
三、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适当行动,并就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