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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
来源: 作者:本站
第十一条
一、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和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缔约国应允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占有人。
第五章 国家的权务和义务
第十二条 缔约各国应允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八第一款的规定使任何人离开航空器。
第十三条
一、缔约各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
二、如果缔约各国在认为情况需要时,应即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的人以及被移交给它的人仍在境内。采取拘留和其他措施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而且只有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维持这些措施。
三、对根据前款予以拘留的人在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时,应予以协助。
四、任何缔约国,在接受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时,或发生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航空器在其领土上降落时,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弄清事实。
五、当一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将一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本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的结论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十四条
一、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开航空器的人,或依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移交的人,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人,当其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旅行,而航空器降落国又拒绝接受他时,如此人不是该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无永久住所,该国可以将该人送返到他的本国去,或到此人有永久住所的国家去,或到此人开始空中旅行的国家去。
二、无论是离开航空器、移交、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拘留或其他措施,以及当事人的遣返,就缔约国关于人员入境或许可入境的法律而言,均不应视为是允许进入该缔约国的领土。本公约的规定应不影响缔约国关于驱逐人的法律。
第十五条
一、在不影响第十四条的条件下,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开航空器,或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移交,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任何人,在他意欲继续其旅行时,得尽速前往其选择的目的地,除非航空器降落国法律为了刑事追诉或引渡而需要他留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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