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撤销这一保留。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一、对本公约的任何签字和签字日期;
二、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和交存日期;
三、本公约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日期;
四、收到退出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五、收到根据第二十四条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为证。
本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本公约应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该组织按照第十九条开放,听任签字,该组织应将经证明无误的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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