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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来源: 作者:本站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 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 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 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 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 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 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 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第一百零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 第三人责任险。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 用民用航空器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括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章不适用于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邮件运输。
对多式联运方式的运输,本章规定适用于其中的 航空运输部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 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 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 输。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 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 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 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 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 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二节 运输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 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 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 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 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 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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