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随机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来源: 作者:本站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 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 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 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 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 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 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 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 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 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 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 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 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 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 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 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 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运单的,在没 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 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货运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 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 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 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 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 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上一篇: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