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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来源: 作者:本站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 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 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 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 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 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 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 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 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 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 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 人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 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 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 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 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 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 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 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 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 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 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 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 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 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 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 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 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 知收货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 之日起7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 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 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所赋予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 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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