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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来源: 作者:本站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 单上载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 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 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 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 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 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 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 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 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 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 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 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 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 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 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 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 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 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 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 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 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 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 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 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 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 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 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 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 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 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 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 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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