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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来源: 作者:本站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 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 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 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 寻援救。
第八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 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 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 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 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 状态。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 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 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 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 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 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 可进行。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 用频率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 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 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 传递优先提供服务。
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 的气象资料。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 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 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 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 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 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 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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